保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6-10-24 点击数:

保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院字[2008]1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按照保定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

(四) 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

(五)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期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 学位课累计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专接本学生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四)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

(五)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者;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者;

(六)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七)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八) 因其他原因,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六条第2款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本人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始材料,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请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是否授予学位。

(一)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后经积极努力,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者;

(二) 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重要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励者;

(三) 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市级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

(四) 有突出表现,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外语未达校定分数线者在毕业后半年内达到校定分数线,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正确填写《保定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第十条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逐个审核本系毕业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训练成绩、毕业鉴定、奖惩情况等材料,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院学位办公室。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要提交详细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院学位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提前毕业或因休学、停学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位评定。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严肃认真。对各种舞弊或其他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据《保定学院关于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及相关人员处理办法》和学院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院学位办公室根据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议,公布评定结果,负责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授予日期为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保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保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届本科毕业生开始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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